第十九条 2008年1月1日后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科研资助,出站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时间认定以出站分配介绍信日期为准。
第二十条 出站博士后可根据研究计划和工作需要,自主支配、合理使用资助金。
第二十一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50%。出站博士后分别在人事部门接收手续办理完毕后和第一年科研工作考核完毕后向市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出站博士后申请首次科研资助一般应在接收手续办理完毕后6个月之内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站博士后申请首次科研资助审核表;
(二)申请人与接收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证明材料;
(三)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介绍信;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验原件);
(五)接收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出站博士后第一年科研工作考核为合格或以上的,一般应在考核完毕后6个月内向市人事部门申请第二次科研资助,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站博士后申请第二次科研资助审核表;
(二)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验原件);
(四)接收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五)首次科研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和支付:
(一)市人事部门受理并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二)市人事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市财政部门按照资金资助计划将资助资金划拨至市人事部门专用账户,由市人事部门集中统一发放;
(四)市人事部门将有关凭证资料报市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