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向市人事部门申请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申请表;
(二)在站博士后进站通知书。
第十二条 资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和支付:
(一)市人事部门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
(二)人事部门到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市人事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四)申报单位从下达资助资金资助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凭资金资助计划及购置仪器设备或软件资料等发票(日期为截至申报之日近一年内)复印件到市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五)市财政部门对设站单位提供的发票进行审核后(须核对原件),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 创新基地经批准设为工作站,申请补齐资助差额的,需提交按工作站标准购置仪器、设备或软件资料等发票(日期为截至申报之日近一年内)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基地的设站单位可按本办法资助标准申请资助。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资助的,不得再申请资助。
第四章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在站期间经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发放每人每年5万元的生活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或期满考核合格后,可向市人事部门申请生活补助,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审核表;
(二)设站单位出具的、经评审专家签名的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或期满考核表;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验原件)。
第十七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生活补助申请经核准后,市人事部门下发通知统一集中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五章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在本市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的科研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