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责任与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分配;
(二)复核资助资金的评审结果;
(三)会同市人事部门审定及下达资助计划;
(四)审核、发放设站单位和创新基地资助资金;
(五)参与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六)监督检查资助资金的运作,负责组织对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整体评价。
第六条 市人事部门是资助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资助资金资助项目的组织申报、调查核实和评审;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及下达资助计划;
(三)负责建立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四)负责博士后生活补助和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的审核、发放;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的资助
第七条 市政府对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经批准设立的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
第九条 流动站和工作站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资助标准为2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二)博士后设站单位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软件资料等价值一般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创新基地一般不少于50万元;
(三)至少有一名博士后在站(创新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