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规〔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2007〕1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我市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各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
在站博士后是指正在我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出站博士后是指经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及我市创新基地和其他单位培养的,期满出站直接分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的资助和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在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列入市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