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前置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任务的企业、不得予以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二)强化环境执法。
严格实行“区域、流域、行业”限批制度。对未能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违法现象严重、超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等问题突出的区域、流域、行业实行限批。严格环评审批制度,对属于落后生产工艺、“两高一资”的行业和企业要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先建设后审批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严格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落实责任追究。
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拓宽舆论监督渠道,推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通过“12319”城管服务热线、“12369”投诉热线、“民声热线”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对企业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将专项行动的整改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加大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