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全面实施“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鼓励高等院校、技工学校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对开展创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从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或再就业培训。2009年自治区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1.5亿元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的培训。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选择到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就读的,可按失业保险金领取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一个月的补助,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创业发展资金中支付。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把培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2009年,自治区安排8000万元,各市、县配套安排8000万元,从中央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8000万元,专项用于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转岗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
2012年12月31日前,对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农民工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为返乡农民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归该学校所有的全部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改善行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全民创业的服务意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努力为创业者提供“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规范市场行为,依法查处传销、不正当有奖销售、搭售商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转变执法行为,由处罚为主转变为教育整改为主。对妨碍全民创业政策落实、损害创业者合法利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
(二十四)加强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发展改革、经委、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商务、国资、税务、工商、银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订创业发展规划,落实和细化创业优惠政策,完善扶持措施,尽可能做到“零注册、零收费、减税赋、贷款贴息、培训补贴”,全力做好全民创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