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单位负责编制,并按要求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实施;
(四)产业园区必须坚持依法用地、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征收或者征用土地需按规定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应连片开发使用,土地供应率达到80%以上、批租率达到60%以上、建成率达到70%以上:土地利用结构合理,以产业用地为主,产业用地所占比重要达到60%以上:
(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园区专属的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申报标准
(一)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可申报A类产业园区:
1.总体规划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已开发面积不少于3平方公里,并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产业集聚度高、主体产业突出、发展潜力大、发展势头好;
2.以申报时间为时点,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上、税金8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实际投资额3亿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产前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废弃物(水、气)处理设施。
(二)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B类产业园区:
1.总体规划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已开发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
2.以申报时间为时点,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5亿元以上、税金4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产前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废弃物(水、气)处理设施。
(三)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但达不到A、B类标准的产业园区可申报确认为C类产业园区。
第七条 申请分类确认应提交的材料桂政办发文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分类确认申请书(统一格式);
(二)产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及其审批文件、专家论证意见;
(三)产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审批文件、专家论证意见;
(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
(五)园区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园区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六)入园工业项目情况表、企业明细表、上年度园区年工业项目实际投资明细表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明细表;
(七)成立管理机构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