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摸底排查,安排部署。
从现在到7月底前,各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整顿和关闭任务,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进行摸底排查,提出整顿和关闭矿山企业名单。并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2009年拟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名单》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汪菊云 电话:029-87293406)。
第二阶段:履行程序,整顿关闭。
从8月初到11月底,根据确定的整顿和关闭矿山及尾矿库名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整顿、关闭的标准和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于11月底前,按照“关闭标准”确保关闭到位,并完成关闭验收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
12月上旬,省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市要认真总结经验,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整顿关闭工作新机制,并积极探索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的措施和手段,防止反弹,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成果的巩固。
五、职责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相通和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进行整顿;负责对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生产、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以及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低开采规模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实施关闭取缔;负责吊销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整顿。
(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或生产经营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矿山和尾矿库、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及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依法进行整顿;负责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危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依法实施关闭;并负责吊销关闭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