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9〕50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9〕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09年6月1日起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以及一般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80元。
二、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及少年儿童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90元。
三、其他城镇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