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支路、生活区道路需要停放车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进行交通安全评估后,报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审定同意后,由申请方出资,公安机关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施划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并由申请方负责安排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在支路、生活区道路占道停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
(二)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双向停放。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拍照取证的方式,依法查处机动车占道停放违法行为,取缔主干线道路非机动车占道停放场点。
第十四条 市规划局要加大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的审核把关力度,对未设置停车场点和停车泊位不足的不予审批。停车场点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生活区已经配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点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第十六条 市交通局应当在城市主要道路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点,设立临时停靠标志。临时停靠点的设置应当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物价局应当根据车辆停放管理工作需要,结合中心城区实际,研究制定停车管理的收费政策,促进车辆规范停放长效管理。
附件8:
中心城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划、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划建设、治理整顿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及张店区、高新区工商、公安、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及张店区、高新区要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在人员密集、交通便利、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规模不等的综合人力资源市场。
第六条 市里负责规划建设1处符合省建设标准的市级综合人力资源市场,提供免费的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一条龙”就业服务。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 张店区、高新区分别规划建设1处符合省建设标准的区级综合人力资源市场,提供免费的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一条龙”就业服务。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张店区规划建设1处农民工人力资源市场,市场建设要达到集吃、住、职介、培训于一体的功能,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投资方负责管理,公安、城管执法、司法等部门予以协助。
第九条 张店区、高新区有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规划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在筹建农民工人力资源市场期间,可设立规范的临时性农民工人力资源市场。经批准设立的临时性农民工人力资源市场不得占用人行道和机动车道,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条 鼓励社会各方面设立非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非公益性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统一规划布局和审批。
第十一条 设立非公益性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应具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需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非公益性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必须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场所内依法进行职介活动。
第十三条 非公益性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公布招用简章,内容应当包括用工地点,岗位(工种)及用工要求,招用数量和工作期限,工资、福利待遇,录用办法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张贴、刊登、播发虚假的招用广告和信息。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布局、功能定位、窗口设置、工作流程、制度规范等方面进行业务指导,对批准的非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的监督、检查,对占道经营的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职业介绍行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招用广告和招用信息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依法打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处道路乱停乱放车辆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 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收取报名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及张店区、高新区应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二十条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和非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定期对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非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依法对非法职介组织和职介活动进行清理和取缔。
第二十二条 市及张店区、高新区应建立城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考核制度,并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内部和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9:
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
第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点加强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卫生创建、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