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修剪
(1)在叶芽分化前进行修剪,避免把叶芽和花芽剪掉,确保花繁叶茂。
(2)绿化树木修剪科学合理,去弱留强、去老留新,适时摘心,剪除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并生枝、下垂枝、残枯枝及根部萌蘖枝,确保分枝均匀、形态美观,疏密适宜。
(3)对不同品种组合的树群,修剪时要注意调整植物群落,突出层次,做到相互间协调统一。
(4)休眠期修剪在落叶后进行,生长期修剪在花谢后进行,不耐寒树种的修建在萌动前进行,衰弱植株宜重截复壮。
(5)绿篱每年在春季萌动前和雨季休眠期进行整形,使上下侧枝密茂,株型整齐丰满。
3、灌溉、排水、施肥、除草及病虫害防治,参照乔木养管规范实施。
四、环境卫生
1、水面管理
(1)保持水面及水池内外清洁,水质良好,水量适度,节约用水。
(2)池壁美观,不漏水,设施完好无损。及时清除杂物,定时杀灭蚊子幼虫,定时清洗水池,控制好水的深度,管好水闸开关,不浪费水;及时修复受损的池壁、水池设施。
(3)湖、池内水生植物的生长范围应严格控制,防止影响水面倒影。超出范围的叶片,应在水面以下随时割除。
2、园路管理
路面保持清洁、美观、完好无损,要求及时清除路面垃圾杂物,修补破损并保持完好。
3、清洁卫生
(1)全日保洁,绿地清洁,无垃圾杂物,无石砾砖块,无干枯枝叶、无粪便污物,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
(2)清除垃圾杂物后要注意保洁,绿地内出现垃圾,应在十分钟内拣拾干净。
(3)归堆后的垃圾杂物和箩筐等器具放在隐蔽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不过夜,不焚烧。
五、绿地维护
1、无侵占绿地现象,绿线不被侵犯,绿地版图完整,花草树木不受破坏,杜绝各类乱摆乱卖、乱停乱放、乱刻乱画、乱缠乱挂。
2、对侵占和破坏保护绿地红线和红线内的花草树木的违法行为要加以制止,及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3、园林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补或更换,保证设施的美观完好。
4、管理制度健全,定岗定员,责任到人,有完备的养护档案,对年度管养程序、管养措施、实施情况记录在案。
附2:
中心城区园林绿地设施及卫生管理标准
(一)公共绿地、广场卫生保洁
1、每日普扫两遍,全天巡回保洁,绿地及园路上无烟蒂、纸片、痰迹及人畜粪迹。
2、旅游景区、城市景观区域要按期冲洗,保持路面洁净。
3、每日普扫作业应在 7:00前完成,第二遍普扫14:00开始。
4、普扫作业要达到“六净六不”和建设部路面废弃物指标标准。(六净:路面净,路缘石净,人行道、墙基净,绿化带、花坛、公共绿地树坑净,雨水斗净、果皮箱净。六不:不见积水,不见杂物,不见人畜粪迹,不漏收垃圾,不往雨水斗、明沟、绿化地、花坛扫倒垃圾污物,不焚烧树叶、杂草和纸类。)
5、保洁人员必须着标志服上岗。
(二)公共绿地、广场内垃圾收集与清运
1、果皮箱清掏及时,无满溢,周边无杂物,外观光洁。
2、清掏及扫收的垃圾清运及时,责任区内白天不见垃圾。
3、垃圾中转站、收集间内的垃圾每天 7:00前运出,并做到内外墙壁、坑位洁净,无蚊蝇,无异味。
附件6:
中心城区环保专项整治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巩固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建立健全市容市貌长效综合管理机制,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环保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条 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市环保局设立2个现场检查组、1个督导检查组。现场检查组采取昼夜连续轮流倒班检查的方式,每天上班前向督导组汇报前一天的检查情况;督导组每周督导检查不少于3次,其中夜间检查一次。双休日或节假日检查一次;督导组每周向局长办公会报告一次督导检查情况。同时,实行局领导班子成员挂包重点企业制度,对问题突出的重点企业实行挂包,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帮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建立调度通报考核制度。对检查督导的情况,适时拟定情况报告和通报。对于紧急或重要工作适时进行通报,其他工作每周一调度、每月一通报、每季一总结、每年一考核,并将检查通报内容作为月度及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中心城区周边17个重点乡镇的空气质量实行日监测、日通报。
第五条 建立健全网格式巡查机制。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加大夜间执法力度。按照网格式监管的方式,加大对企业的检查力度,对厂界外发现化工异味的企业,坚决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坚决实施限产、停产。凡年内被查处化工异味扰民行为三次以上的,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第六条 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通过制定企业管理规范,使企业明确治理标准和要求,做到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第七条 建立企业自我升级管理制度。抓好企业自我升级管理,督导企业落实环保达标承诺书,确保按照环保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第八条 建立协调配合制度。环保部门协调建设、公路、国土、城管执法部门完成中心城区道路、建筑、矿山、物流园区扬尘治理工作;主动配合城管执法等部门做好噪声污染治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向重点企业派驻环境监督管理员制度。向电厂派驻监督管理员,督促企业加快治理设施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施,确保脱硫除尘设施、燃煤发电机组同时运行,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附件7:
中心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占用道路停车区域内的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条 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物价局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心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制定政策和措施,强化保障,落实监督。
第四条 停车场点的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别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公共停车场点、主次道路临时停车场点、支路和生活区道路占道停车场点规划,分别报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六条 主次道路两侧临时性占道停车场点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公共停车场及单位、店铺门前非占道停车场点由受益单位、店铺进行管理,接受公安机关和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指导;支路、生活区道路上的占道停车场点由城管执法、房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职责分工管理,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及单位、店铺门前非占道停车场点应当由公安机关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划定停车区域,施划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实行规范管理。
第八条 主次道路两侧临时性占道停车场点,应当由受益单位和店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进行交通安全评估后,报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审定同意后,由受益单位和店铺出资,公安机关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施划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明确标示允许车辆停放的时间、区位。
第九条 车辆在主次道路两侧临时性停车场点停放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
(二)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十条 沿街单位和店铺对门前车辆的规范停放负有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