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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7、检查考核中发现影响较大、限期整改的问题,落实专项治理经费(未落实专项治理经费的扣 2分)。

  (三)定期考核(5分)

  8、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和对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其他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的日常巡查、检查监督(查阅文件和检查考核记录,未落实养护维修、日常巡查、检查监督制度的扣 1分)。

  9、办事处、居委会(社区)要设立专门机构,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对辖区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查阅文件和检查考核记录,未建立和落实检查考核制度的扣1分)。

  10、辖区内其他部门和责任单位建立分级养护、检查、监督、考核和管理制度,对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日常巡查、检查监督和考核管理(查阅文件和检查考核记录,未建立和落实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的扣 1分)。

  (四)事故影响(4分)

  11、年度内无重大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无媒体曝光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记录(发生一项及以上的均不得分)。

  二、城市道路(含广场、街巷)(14分)

  (一)车行道(6分)

  12、车行道路面平整,无大面积积水现象(发现积水≥ 10㎡一处扣 0.5分)。

  13、沥青砼路面无龟裂、网裂、松散、坑槽、拥包、沉陷、啃边、泛油、脱皮等病害,水泥砼路面无沉陷、裂缝、板边角断裂、接缝、露骨、拱胀、面板块脱空、错台、坑洞等病害(发现一处扣 0.1分)。

  (二)人行道(3分)

  14、人行道铺装整齐、路面平整,无大面积积水现象(发现积水≥5㎡一处扣0.5分)。

  15、人行道路面砖(含盲道路面砖)无松动、破损、错台、凸起、凹陷等病害(发现一处扣 0.1分)。

  (三)附属设施(3分)

  16、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的雕塑、座椅、路名牌、果皮箱、餐饮亭、电话亭、书报亭、隔离护栏、公交站亭等城市家具配套完善、定位准确、设置规范、完好整洁(发现缺失一处扣0.5分)。
  17、路缘石保持稳固、直顺、清洁(发现裂口、断裂、 24缺失一处扣 0.1分)。
  18、镶边石与人行道相接平顺(发现缺失一处扣 0.1分)。

  (四)清除残缺(2分)

  19、沿路没有废弃线杆等残缺设施(发现一处扣 0.1分)。

  三、城市桥梁(12分)

  20、辖区内没有使用城市危桥(发现一座及以上的不得分)、隐患桥(发现一座扣 3分)。

  21、城市桥梁产权或直接管理单位要明确,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技术档案、应急预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制度健全、落实到位(查阅文件和档案记录,未明确、建立和落实的一项扣 1分)。

  22、城市桥梁排水、挡墙、护坡、人行道等附属设施齐全、完好(发现缺损一处扣0.5分)。

  23、城市桥梁按照国家标准设立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各种警示标志(发现缺损一处扣 0.1分)。

  24、无违法依附城市桥梁设置广告牌、架设各种管线现象(发现一处扣 0.1分)。

  四、城市照明(10分)

  25、城市主干道亮灯率达到 98 ﹪以上,次干道、支干道、街巷亮灯率达到 96 ﹪以上(未达到标准的不得分)。

  26、城市照明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完好、整洁(发现缺损一处扣 0.1分)。

  五、城市排水(12分)

  27、雨污排水管网畅通,无混流、破损、塌陷、淤积、堵塞、跑冒、漫溢等现象(发现一处扣 0.1分)。检查井、雨水斗内清理干净,无淤积(发现一处扣0.1分)。

  28、河道排水畅通,无障碍物,无污水排放,无漂浮垃圾(发现一处扣 0.1分)。

  29、泵站设施齐全、完好,运转正常(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 0.5分)。

  六、城市雨水箅、井盖(8分)

  30、城市雨水箅、各类井盖设置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安装牢固并保持与路面平顺相接(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 0.1分)。

  31、城市雨水箅、各类井盖完好,无破损、丢失、移位、塌陷等现象(发现一处扣 0.1分)。

  七、整改时限(6分)

  32、接到群众举报或巡查中发现市政设施出现问题,2小时内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到达现场勘察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并采取应急措施(发现一项不落实的扣 1分)。

  33、道路维修、挖掘施工及桥梁维修施工应在《山东省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规范》确定的时限内完成;路灯一般事故处理不超过 8小时,较大事故不超过 24小时,重大事故酌情处理;雨箅、井盖丢损的,应立即做好警示防护并在8小时内更换完毕;排水设施堵塞、冒溢的,应在 24小时内疏通完

  26毕;排水设施需要抢修的,应在 72小时内修复(发现一项不落实的扣 1分)。

  八、维护作业(8分)

  34、市政设施维护抢修按作业程序组织实施,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着工作服、带安全帽,配备必要操作和防护设备,预防伤害事故发生(一项不落实的扣 1分)。

  35、市政设施维护抢修应依据交通条件,采取局部封闭、半幅封闭或全路封闭施工,提倡夜间施工;影响交通时应有专人疏导交通,必要时设置便民设施(发现一项不落实的扣 1分)。

  36、施工现场应根据情况,设置半封闭或全封闭硬质围挡,并设置施工公示牌、警示牌、警示灯、文明用语提示等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无灰土搅拌,采取控制施工噪声和扬尘的措施,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合适,应篷盖、无撒漏;施工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维修用料、机械、工具应摆放整齐,临时设施设置规范合理(发现一项不落实的扣 1分)。

  附件5:
中心城区园林绿地长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中心城区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园林绿地及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广场绿地、道路绿地(含行道树)等。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居住区的绿地。

  第四条 中心城区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和“产权人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将中心城区绿化管理纳入数字化、网格化指挥监督平台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对中心城区绿地实施日常巡查、定期考核、年度总评。具体负责市人民公园、猪龙河公园、莲池公园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对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责任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按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接受复查。

  市园林管理部门对中心城区园林绿地管理日常巡查情况每月汇总一次。

  第七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中心城区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定期考核、年度总评。

  第八条 定期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采用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成绩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被考核单位。

  第九条 年度总评采用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年度总评成绩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被考核单位。

  第十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猪龙河公园、莲池公园,要明确管理范围和标准,通过社会招标方式确定养管单位,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市人民公园由人民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管理。监督考核方法、程序同上。

  第十一条 张店区、高新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绿地的管护工作。专业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管护,园林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一)张店区、高新区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地日常巡查、养护补植、定期检查监督和考核管理等制度及作业标准和时限。

  (二)单位附属绿地、自建公园由权属单位负责管护。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落实管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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