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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附:中心城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考核细则(略)

  附件4:
中心城区市政设施长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质量,实现市政设施完好率100%的长效管理目标,全面提升中心城区城市功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管理、检查监督。

  第三条 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产权人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委负责将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纳入数字化、网格化监督检查平台,统一管理,实行日常巡查、定期考核、年度总评。市市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的日常巡查和检查监督。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所属市政设施的管理、检查监督。

  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对在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张店区、高新区、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按期整改,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并接受复查。

  市建委负责对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日常巡查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汇总。

  第六条 市建委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的定期考核、年度总评。

  第七条 定期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采取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成绩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年度总评每年进行一次,采取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年度总评成绩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和通报。

  第十条 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全面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日常管理、检查监督、定期考核和年度总评工作。

  张店区、高新区要建立健全市政设施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定期检测、服务承诺、检查监督和考核管理等制度,制定维护抢修作业程序、作业标准和时限;明确区市政管理部门、办事处、居委会(社区)、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职责;依托数字化、网格化指挥调度平台,划分责任区,对辖区内市政设施实行“无缝隙、全覆盖”网格化管理。

  张店区、高新区市政管理部门、办事处、居委会(社区)、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所管辖的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日常巡查、检查监督和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路灯、社会管线井盖及有明确产权人的城市桥梁等设施相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分级养护、检查监督、考核和管理制度,对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日常巡查、检查监督和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与区市政管理部门、办事处、居委会(社区)、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每个网格内所有市政设施的责任单位,都应接受辖区数字化、网格化指挥调度平台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区市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的日常巡查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张店区、高新区按照市政设施“即时全覆盖管理”的目标要求,依托数字化、网格化指挥调度平台,发现辖区内市政设施出现问题,2小时内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到达现场勘察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含广场、街巷)设施要达到以下要求:

  1、行车道路面平整,无坑槽、拥包、沉陷及大面积积水现象;

  2、人行道铺装整齐、路面平整,无破损、错台、凸起、凹陷及大面积积水现象;

  3、路缘石应稳固、直顺、清洁,镶边石与人行道相接平顺,无裂口、断裂、缺失现象;

  4、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的雕塑、座椅、路名牌、果皮箱、餐饮亭、电话亭、书报亭、隔离护栏、公交站亭等城市家具配套完善、定位准确、设置规范、完好整洁;

  5、沿路无废弃线杆等残缺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桥梁设施要达到以下要求:

  1、杜绝城市危桥,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市交通、公路、水利部门及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中心城区所有桥梁实行定期检查、登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治,彻底消除城市桥梁隐患;

  2、城市桥梁产权或直接管理单位要明确,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技术档案、应急预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制度健全、记录完整、落实到位;

  3、城市桥梁排水、挡墙、护坡、人行道等附属设施齐全、完好。各种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设置规范、完好、整洁;

  4、无违法依附城市桥梁设置的广告牌、架设的各种管线。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设施要达到以下要求:

  1、城市主干道亮灯率达到 98 ﹪以上,次干道、支干道、街巷亮灯率达到 96 ﹪以上。
  2、城市照明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完好、整洁。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要达到以下要求:

  1、雨污排水管网畅通,无混流、破损、塌陷、淤积、堵塞、跑冒、漫溢等现象;
  2、检查井、雨水斗内清理干净,无淤积;
  3、河道排水畅通,无障碍物,无污水排放,无漂浮垃圾;
  4、泵站设施齐全、完好,运转正常。

  第十八条 城市雨水箅、井盖设施要达到以下要求:

  1、城市雨水箅、各类井盖设置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安装牢固并与路面保持平顺相接;
  2、城市雨水箅、各类井盖完好,无破损、丢失、移位、塌陷等现象。

  第十九条 道路维修、挖掘施工及桥梁维修施工应在《山东省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规范》确定的时限内完成;路灯一般事故处理不超过8小时,较大事故不超过24小时,重大事故酌情处理;雨箅、井盖丢损的,应立即做好警示防护并在8小时内更换完毕;排水设施堵塞、冒溢的,应在24小时内疏通完毕;排水设施需要抢修的,应在72小时内修复。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维护抢修按作业程序组织实施,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着工作服、带安全帽,配备必要操作和防护设备,预防伤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维护抢修应依据交通条件,采取局部封闭、半幅封闭或全路封闭施工,提倡夜间施工;影响交通时应有专人疏导交通,必要时设置便民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政设施维护抢修施工现场应根据情况,设置半封闭或全封闭硬质围挡,并设置施工公示牌、警示牌、警示灯、文明用语提示等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无灰土搅拌,采取控制施工噪声和扬尘措施,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合适,应篷盖、无撒漏;施工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维修用料、机械、工具应摆放整齐,临时设施设置规范合理。

  附:
中心城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中心城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考核标准按百分制计算,单项总分扣完为止。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基础管理(30分)

  (一)管理体系(16分)

  1、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相应机构和人员(未建立机构或配备人员的不得分);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网格化管理(无目标责任书、未实行网格化管理的各扣 2分)。

  2、建立健全市政设施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定期检测、服务承诺、检查监督和考核管理等制度,制定维护抢修作业程序、作业标准和时限,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档案齐全、整理规范,制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计划并上墙(不落实的每项扣1分)。

  3、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法规、文件,各项审批事项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不落实的每项扣0.5分)。

  4、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电话投诉记录、处理结果和反馈记录齐全(不落实的每项扣0.5分)。

  5、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其他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责任制落实,有组织、有方案、有措施(不落实的每项扣0.5分)。

  (二)运行经费(5分)

  6、张店区、高新区落实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专项经费及市政设施建设资金(未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的各扣2分)。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其他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经费落实(未落实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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