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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附件2:
中心城区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场所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业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清洗业、摩托车维修业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水利、工商、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加快机动车清洗业专业市场建设,逐步实行相对集中定点、规范化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实施。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清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排污许可和用水许可方可营业。

  第六条 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及火车站、博物馆广场等窗口地区周边不得新建或改、扩建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场所。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活动。

  严禁从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和消防栓等公共设施的供水管道取水或非法使用地下水源从事车辆清洗业务。

  第七条 摩托车维修场所应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应类别摩托车维修开业条件。机动车清洗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规模的室内或带有围墙、院落的经营场地,有硬化的清洗场地;
  (二)设有污水沉淀池;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并设有防外溢的排水沟;
  (三)取水和用水符合节水及环保要求。

  第八条 凡申请设立机动车清洗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首先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收到设立申请后,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意设立的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不同意设立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场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必须按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禁止未经沉淀等处理的污水直接向下水道排放。禁止向人行道路面、场地、河道泼洒、倾倒、排放污水。违反第五条、第六条和本条规定的,由工商、交通、水利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场所,由交通部门牵头,会同工商、水利、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实施联合治理。

  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工商、交通、水利等部门责令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工商、交通、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应当取缔的,由交通、工商部门分别依法予以取缔。

  附件3:
中心城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质量,实现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环境卫生的管理、检查监督。

  第三条 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和落实“日常巡查、定期通报、季度考核、年度总评”制度。

  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检查监督。市交通、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检查监督。

  第六条 市建委对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实施日常巡查。建立和落实“四定”制度,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对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任部门和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按期整改,及时反馈,并接受复查。

  第七条 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检查监督。要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机制,对辖区内环境卫生实行“全覆盖、全时段”管理。

  第八条 区环卫部门要加强辖区内环境卫生日常保洁和管理,对乡镇(办事处)和责任单位的卫生保洁、垃圾收
  集、清运等进行日常检查监督,重点加强对城中村、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等部位的巡查和监督。

  第九条 加强环卫设施设备管理。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对环卫设施设备定期清洁、维护保养,对丢失、缺损环卫设施及时修复完善,确保安全正常运行。垃圾收集、运输车辆要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抛冒撒漏。

  第十条 各乡镇(办事处)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和作业人员,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的日常保洁和管理、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加强辖区内村(居)和有关责任单位环卫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责任制。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与有关部门、各责任单位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辖区所有责任单位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都应接受辖区环卫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要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运行机制,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做到日产日清,密闭式运输,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 城区按照“全覆盖、全时段”目标要求,建立健全“一日两扫、巡回拣拾、全日保洁”制度,主要道路全面推行机扫人保,每天分别进行一次冲洗除尘和洒水降尘(冬季除外)作业,高温天气时增加一次洒水,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40%。

  重点加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老旧居住区、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火车站、汽车站、公共绿地、游园、广场等区域的环境卫生日常管理,消灭卫生死角。

  第十四条 各镇、村要按照“全覆盖、全时段”目标要求,建立“一日一扫、巡回拣拾、全日保洁”制度,加强辖区内所有道路、街巷、沟渠及周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清除积存垃圾和白色污染。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部门建立每日清扫和卫生保洁制度。加强对国道、省道、县乡连接路路面及两侧用地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确保无积存垃圾和白色污染。

  第十六条 水利部门要建立卫生保洁制度。加强水面卫生保洁管理,明确任务,落实专人管理,确保河道、水面及周边无漂浮物、无垃圾。

  第十七条 林业部门要建立卫生保洁制度。加强国道、省道、县乡连接路路面及两侧林带的卫生管理,确保无积存垃圾和白色污染。

  第十八条 加强公厕管理。要设专人管理,按时开放,确保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导向牌、标识牌清洁完整,内部设施齐全完好,内部卫生达到“十无”标准。

  第十九条 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按规划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审批管理,实行定点处置,密闭式运输,严禁撒漏、扬尘。

  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集中清理辖区内的积存建筑垃圾;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私拉乱倒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条 由市建委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的定期考核。每季度的考核成绩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建委负责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的年度总评,并将年度总评成绩报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督查整改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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