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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修改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9〕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东至东外环(含),南至南外环(含),西至滨博高速公路(含),北至高新区与桓台县交界处。下同)市容市貌管理,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了《中心城区马路市场、露天摊点管理制度(试行)》等11项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述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区县参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
  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制度目录
  1. 中心城区马路市场、露天摊点管理制定(试行)
  2. 中心城区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场所管理制度(试行)
  3. 中心城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试行)
  附:中心城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考核细则(略)
  4. 中心城区市政设施长效管理制度(试行)
  附:中心城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5. 中心城区园林绿化长效管理制度(试行)
  附:中心城区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中心城区园林绿地设施及卫生管理标准
  中心城区园林绿地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略)
  6. 中心城区环保专项整治制度(试行)
  7. 中心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试行)
  8. 中心城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试行)
  9. 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10. 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
  11.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附件1:
中心城区马路市场、露天摊点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马路市场、露天摊点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市容管理秩序,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露天摊点,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马路市场、农贸市场、露天摊点的整治和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配备城管执法和露天摊点管理人员,并给予财政保障。

  第四条 主次道路两侧、窗口地区周边、背街小巷两侧严禁设置露天摊点。现有的或自发形成的各类早市、夜市、马路市场、探头市场,各类露天摊点、占道经营、流动经营,各类自行车维修点、修鞋点等,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由张店区和高新区负责规划建设集中经营场点,并引导进点经营。对不按规定、不听劝告强行占道经营的业户,要依法取缔。

  第五条 严禁出门店外经营。对于沿街有固定店铺的商业门头、各类铝合金、饮食加工制作点、洗车点、摩托车维修点等,严禁出门占道经营、里货外卖、加工制作、洗车或从事维修活动。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要建立告知劝导制度,严格依法管理。

  第六条 实施露天摊点退路进场工程。市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服务业办公室按照资源整合、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规模不等的农贸市场、洗车、摩托车维修等各类专业市场布点规划,由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于2010年8月底前,分期分批完成建设任务。

  市规划局在审批中心城区新建、扩建或旧城区改造项目规划时,应征求市城管执法局的意见,没有按规划要求将农贸市场建设列入规划的,不予审批。

  严格控制中心城区沿街一层商业门头建设,对于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一层沿街商业门头规划不予审批。

  第七条 市服务业办公室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农贸市场要实行拟超市化管理。

  第八条 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市场管理单位除收取一定的保洁费外,不再收取其它费用,以引导经营者入场经营。

  第九条 2010年8月底前,在现有市场不能满足群众需要的情况下,经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在不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支路、背街小巷两侧暂时设置临时疏导摊位。

  第十条 设置临时疏导摊位是城市管理的过渡性措施,条件成熟时,临时疏导摊位必须全部入场经营。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疏导摊位不得占用人行道和机动车道,不得擅自乱搭乱建,不得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退出主次道路、窗口地区周边的距离控制在50-100米。

  第十二条 临时疏导摊位的布点,由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由区城管执法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责任区域分别管理。

  临时疏导摊位业户必须到区城管执法局、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办理设摊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三条 临时疏导摊位业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视情使用统一的经营设施或器具;
  (2)商品、设施和用具要摆放整齐,管理良好;
  (3)保持摊位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自备密闭垃圾容器,实行垃圾袋装,随收摊随清理,不得乱扔垃圾,污水倒在指定的卫生设施内,不得污染地面;
  (4)不得损坏树木、绿地和人行道、下水管道等公用设施;
  (5)修鞋、修自行车等便民摊点业户要制作统一的修理架,地面铺设油毡布等铺设物,修理结束后撤走铺设物,保证地面无油污、油渍和垃圾。

  第十四条 在水果、蔬菜上市季节,区城管执法局要为瓜农、菜农适当增加水果、蔬菜临时疏导摊位,报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划线定点管理。禁止为水果、蔬菜商贩开设临时疏导摊位。瓜农、菜农进城自销自产水果、蔬菜时,须随身携带村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逐步取消城区农村大集。

  第十五条 确定临时疏导摊位经营业户,要优先照顾残疾人、家有病人至困者、“零”就业家庭及双劳人员等。可视情采取合同租用、拍卖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确定经营业户。

  第十六条 区城管执法局要对临时疏导摊位配备管理人员,实行定人、定点、定路段管理。临时疏导摊位业户要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

  第十七条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现有的便民街摊位、露天农贸市场、露天摊点进行逐一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保留,纳入统一管理,不符合规定的限期取缔。

  第十八条 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市民赞成度或城市建设、管理需要,宣布撤销临时疏导摊位,组织拆除摊位,恢复原状。临时疏导摊位业户要服从管理,接到区城管执法局撤销摊位的书面通知后,按时撤摊。

  第十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露天摊点整治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对不具备经营条件或者严重违法经营的沿街商业门头、各类加工制作点、洗车点、摩托车维修点等,依法不予办理审批或者依法撤销营业执照。

  市交通局依法加强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监管,对不具备经营条件或者严重违法经营的机动车清洗、摩托车维修点,依法不予办理审批或者依法撤销审批手续。

  市房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区房管局对居民小区、城中村露天摊点的监管。

  第二十条 露天摊点违反本制度的,由区城管执法局会同工商、交通、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或取缔。

  第二十一条 建立马路市场、露天摊点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市及张店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在制定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意见时,要将城管执法、工商、交通、规划、服务业、房管等部门承担的马路市场、露天摊点管理工作责任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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