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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行动协调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效果。

  (二)明确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对专项行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运用投资、信贷等经济手段,把好环保项目前期审定、立项等准入关,健全全市经济调节机制;经济综合部门负责监督电力企业认真执行政府有关决定,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进行清查,定期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并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帮助,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期间的监督,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有关建设项目的指导;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企业,及时注销被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严格检查 “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违规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化工企业进行整顿或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市政部门负责推进生活污水排水管网建设,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排污口及市政排污口予以取缔;农业部门加强技术指导,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积极配合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电力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协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发电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搞好综合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强化环境综合整治。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搞好协调,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严肃查处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危害环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各区县(自治县)要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能源资源,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对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严重违反《环境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企业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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