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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重点整治建成运行3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排放,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同时,对工业废水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3.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等问题。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和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及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以及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坚决取缔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

  3.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的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及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三)扎实开展环境安全百日督查行动。

  结合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落实环境安全风险排查工作,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1.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油气井、放射源、医药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监管化工园区环境安全,监督有害危险化学品、辐射源存贮、使用等环节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严格检查危险废物运输转移联单、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等情况,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流散、泄漏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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