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格遵守经营时间,不得超出规定时间经营。
6.严格控制经营品种,不得经营规定品种之外的商品,不得从事露天烧烤和产生油烟的餐饮制作。
7.商品、设施和用具要摆放整齐,管理良好。
8.保持摊位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自备密闭垃圾容器,实行垃圾袋装,随时进行清理,收摊后进行全面清扫。污水倒在指定的卫生设施内,不得随意倾倒污染地面。
9.修鞋、修自行车等便民摊点业户要制作统一的修理架,地面铺设油毡布等铺设物。收工后撤走铺设物,保证无油污、油渍和垃圾。
10.在水果、蔬菜上市季节,适当为瓜农、菜农增加临时疏导摊位,划线定点管理。禁止为水果、蔬菜商贩开设临时疏导摊位。
(三)居民区(社区、小区、城中村)管理
1.居民区(含单位生活大院)管理服务责任主体明确,道路平坦,无破损、无积水污迹。
2.公共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无店外经营,无占道经营,无乱摆乱放、乱贴乱画、乱拉乱挂、乱搭乱建,无乱设乱摆广告牌,无违章饲养畜禽、犬类。
3.经批准设置的农产品便民点,按规定地点、规定时间经营,按时撤摊,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4.绿化管理良好,无裸露土地,无私自种菜行为。
(四)近郊镇、村、城乡结合部管理
1.镇容、村容整洁有序,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扔乱倒。村内主要道路两侧无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无乱设乱摆广告牌,无乱堆乱放柴堆、粪堆、土堆、垃圾堆。
2.城乡结合部、过境的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整洁有序,无残墙破屋、无乱搭乱建,无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无乱堆乱放货物、柴堆、粪堆、土堆、垃圾堆,无乱设乱摆广告牌。沿路建筑外立面整洁美观,无明显污迹、残损,无乱贴乱画。
3.农贸市场、配货物流市场、货车出租市场、废品收购点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五)路灯管理
1.主次道路、背街小巷、居民区路灯覆盖率100%。
2.路灯设施保持完好,亮灯率达到98%以上。
3.路灯设施维护及时,整洁、美观,无锈蚀、暴漆、脱落,无乱涂画、乱悬挂,无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路灯杆路旗广告。
(六)环境卫生、市政、园林绿化管理
由市建委制定考核办法,组织监督、检查。
(七)扬尘、异味、噪声污染和直接燃煤锅炉管理
由市环保局制定考核办法,组织监督、检查。
(八)车辆停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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