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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


  (二)建设时限。2008年开工的29个项目必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竣工投产;列入2009年度建设计划的29个项目,必须在年底前具备使用条件,2010年6月30日前竣工;列入2010年度建设计划的30个项目,要在2009年完成前期工作,2010年年底前必须具备使用条件,2011年6月30日前峻工;列入2011年度建设计划的8个项目,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2011年年底前必须竣工投产。

  (三)建设组织。各地要合理确定场址和建设规模,做到规划设计一步到位,征地一次完成,分期分区组织实施。对卫生填埋、垃圾焚烧和垃圾堆肥等处理工艺进行论证和比选,科学选择处理工艺。目前,各地应主要采用投资省、运行稳定的卫生填埋工艺;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选择生活垃圾焚烧工艺,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要严格遵循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程序,规范办理选址、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有关手续,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全力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一)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已列入《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2009-2011)建设规划》尚未开工的项目,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年度计划要求,抓紧组织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尽快做好前期工作,按计划开工建设,如期完成建设任务,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充分有效地发挥其效益。已开工建设的垃圾处理项目,要倒排工期,抓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新建垃圾填埋场,要坚持人工防渗、渗滤液处理、填埋气导排、雨污分流、垃圾计量、环境监测和管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已建成的填埋场,凡渗滤液导排处理、雨污分流等设施不配套的,2009年底前必须完成配套建设任务。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要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严控烟气排放,防止环境污染。按照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城市和相邻的县(市)共同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节省资源,实现规模效益。

  (二)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必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和项目监理制。各地要选用具备相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参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标准、质量要求或投资规模。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峻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项目不经验收,不准投入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期分区建设的,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性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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