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
(鲁政发〔2009〕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一定进展,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明显改善。截至2008年底,全省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43座,无害化集中处理率达64%。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全省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急剧增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无害化处理率低,大部分县(市、区)生活垃圾采取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方式进行处理,垃圾处理收费难,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相对滞后,特别是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对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呈现加剧趋势。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城市建设管理面临的紧迫任务。当前,国家实施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的重大决策,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供了良好机遇。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政府主导、配套联动,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经济适用、运行安全,创新机制、提高效益,以城带乡、城乡统筹”的原则,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执政为民、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行动,作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首要任务,列入重要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2009-2011)建设规划》,用3年时间,全省规划建设96座垃圾处理工程,到2011年底各县(市、区)都要建成1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转运站),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受选址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自建垃圾处理场的县(市、区),必须与相邻设区市、县(市、区)联合建设、共同使用,或有偿委托相邻设区市、县(市、区)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确保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现有不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环保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应制定升级改造计划,2011年前完成升级改造任务。对使用期满的填埋场,在新场建成运行后,要做好封场工作,确保渗滤液的安全处置,并定期进行监测,防止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