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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三、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工程后,应即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供我市工伤保险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该项目按安全生产措施不合格处理。

  四、项目参保情形下,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在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参保情形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以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工资基数计算。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工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6号)要求,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

  六、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伤保险主管部门职责,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七、积极探索建立工伤预防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工伤预防资金,主要用于:安全施工和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农民工工伤预防培训;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予以调剂使用。

  八、本市交通、水利、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参照本实施意见为本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九、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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