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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7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八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中建筑节能任务,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筑节能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为重点,明确节能目标,健全规章制度,强化政策引导,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考核评价,尽快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和政策体系,促进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全市要实现建筑节能100。3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建民用建筑实现节能85。41万吨标准煤;建立和完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开展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实现节能12万吨标准煤;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2。89万吨标准煤(各辖市(区)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

  全面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在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全覆盖;加快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广泛应用以太阳能、地热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绿色照明。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

  1.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全市城镇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50%的标准,将节能要求落实到每一栋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到“十一五”期末,逐步过渡到建筑节能设计65%的标准,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执行更高的节能标准。

  2.规范建筑节能项目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规范从立项审批到竣工验收备案各个环节的管理。项目审批部门要将建筑节能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条件,明确相关要求,落实相应投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施工图设计中的建筑节能进行专项审查。建筑节能设计重大变更时,应当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实施环节各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情况的监管,确保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要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关,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在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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