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为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和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定期沟通情况,及时研究、协调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各项扶持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鼓励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二)壮大创业主体
1、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如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 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并正常纳税经营1 年以上的,给予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2、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2 年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理期间可参加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引导农民工就近就地从事种植、养殖等现代高效农业以及水产加工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创业,科技、农业、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实用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4、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5、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予以资金扶持。
(三)优化创业环境
1、放宽准入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废止各种阻碍创业的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2、放宽登记条件。初始创业者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对注册资金不予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申办人首次出资额3 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资金可在2 年内分期缴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