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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
(海府〔2009〕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 号)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琼府〔2008〕79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省乡镇农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社保等问题的通知》(琼府〔2008〕64 号)要求,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农村综合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经过7 年的改革实践,取得了历史性重大成效。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税费,初步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步伐明显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关系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农村综合改革,切实解决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些遗留问题,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体制性因素,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搞好农村公共服务,健全乡村治理结构,建立农村工作新机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源泉和体制保障。
  二、农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按照我省第五次党代会关于“突出经济特区的‘特’字,努力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经济结构和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区扩权的决定,着力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镇级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改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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