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湘价费〔2009〕86号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有关精神,促进我省依法行政,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暂停9项收费项目。
(一)取消8项收费
1、健康相关产品初审费 卫生部门
2、特种食(用)品产品审评费 卫生部门
3、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生产审评费 卫生部门
4、产品质量事故分析收费 交通地方海事部门
5、公路运输客运单收费 交通运管部门
6、公路运输货运单收费 交通运管部门
7、产品标识审查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8、食品定期监督检验收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暂停1项收费
对外贸易单证认证费 省贸促会
二、降低10项收费标准。
卫生部门收取的工商产品卫生学鉴定费由按总评价投资金额的1‰降为0.6‰,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费由每种1200元降为1000元,食品质量仲裁费由每宗400元降为200元;
知识产权部门收取的专利技术合同鉴证费由按合同中专利使用费的1%降为0.8%,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每专利号由50元降为30元、每课题由300元降为200元;
国土部门的测绘仪器检测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20%;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检定收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5%-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由每证100元降为80元,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费由每台次1500元降为1200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收费文件另行下发。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涉企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将收费批准文件,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各地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要求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必需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