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规范行政处罚
(十一)坚持依法、合理设定行政处罚。起草地方性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设定行政处罚的,要遵守《
行政处罚法》,并严格控制设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已经设定行政处罚的,要及时进行清理。
(十二)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主体、内容、程序、形式必须符合《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十三)积极推行教示制度。严格遵守《
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确定的教示制度,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用教育、劝解、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积极探索建立处理行政处罚争议和其他行政争议的和解、调节机制。
(十四)合理性是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理性是行政裁量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清醒的,一律要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要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除少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外,一般使用中限以下出发。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树立,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探索建立行政裁量权综合控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