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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

  (四)放宽行政审批条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法依规明确实施条件,不得随意增加审批条件。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相关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中要坚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条件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增加审批条件;对行政审批条件未作明确规定的,要本着合理、便民的原则,尽可能从宽处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条件明显不合理的,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整。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列入行政审批条件的咨询、评估,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条件。

  (五)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机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代理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积极推行行政审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实行并联审批制。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切实改变在政务服务中心挂号、在部门办事的“体外循环”模式,做到人员进中心、公章进中心、值班领导进中心、所有手续进中心。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由省直部门依法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办理的,一律委托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直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办理。省、市两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强县扩权”的原则,向县级政府部门下放审批权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上收;已经上收的,必须纠正。实行行政审批提速,对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政审批时限要进一步压缩。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六)完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设定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向指定机关说明设定行政审批的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建立健全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建立行政审批电子检查制度,对行政审批过程实行在线监控,增强审批服务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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