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
(湘发〔2009〕13号 二○○九年五月一十五日)
为深入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变化,确保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推进科学跨越,加快富民强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改进和完善行政管理为手段,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我省区域经济发展“软实力”,积极推进“弯道超车”,努力实现科学跨越,加快富民强省。
(二)基本原则。1.转变政府职能。按照中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既要切实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又要注重加强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特定领域的监管,做到收放合理,松紧适度,放而不乱。2.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3.从实际出发。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针对经济工作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考虑当前各方面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二、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三)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适时组织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清理工作,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所设定的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需要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属于行政法规设定的,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停止实施;属于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按照地方立法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全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继续取消和调整。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不得继续执行或恢复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杜绝以备案等形式实行变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