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省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应当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资金申报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重点审核银行贷款即固定资产贷款和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的落实、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情况;农发办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民的带动能力以及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等情况。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农发办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填写《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贴息资金项目汇总表》(附表3),连同按项目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财政厅。农发办不设在财政部门的,由农发办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拨付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财政贴息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管理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发办应当严格按规定管理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贴息资金的有关具体要求按照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每年印发的《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发字〔2005〕30号)同时废止。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