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项目应当落实固定资产单笔贷款500万元(含)以上,或者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累计贷款500万元(含)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应当落实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贷款或者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规模详见省农发办每年发布的贴息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单位单独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或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省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为3000万元(含)。项目单位同时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和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省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为4000万元(含)。
第九条 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跨年度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项目单位可申请连续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对于连续贴息的项目,其第二次贴息的对象相应变更为前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银行立项的贷款。
对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贴息,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已经获得农业综合开发其他方式或当年其他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扶持的,不得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贷款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具体贴息率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指标和基准利率等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项目单位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的利息、加息、罚息,以及超出财政贴息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省财政不予贴息。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及审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和条件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可直接向农发办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贴息资金时,应当提交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及复印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1)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