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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省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省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发字〔2009〕1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省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省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省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62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银行贷款贴息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范围、条件及方式

  第五条 贴息资金重点扶持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的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六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属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并符合立项条件。

  第七条 贷款贴息对象为项目前两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银行立项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及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省财政对项目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进行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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