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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1.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企业和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8.近年来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1)煤矿执行“五条铁规、五个结合、六项制度”不力的;(2)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3)煤矿应停产整改未停产整改的;(4)责任追究不到位的;(5)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6)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7)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的;(8)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9)瞒报事故的;(10)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11)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12)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13)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责任险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9)各级政府对有关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10)有关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安全生产问题单位“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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