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积金管委会[2009]3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5月2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
七条有关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
(二)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应提供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应提供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