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的山西省 “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制订的《山西省“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用两年时间,实现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村级卫生室全覆盖”的目标,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2009年,没有卫生室的空白建制村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全省村卫生室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10年,实现村村都有卫生室。
(二)工作任务
1.消灭卫生室空白村,积极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保障村民就近获得适宜的医疗和预防保健等服务。
2.提高对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标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3.充实乡村医生队伍,为每个空白村村卫生室至少选用1名有执业资质的医生。组织和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进修学习,提高服务能力。
二、村卫生室建设
(一)建设原则与方法
村卫生室建设应遵循合理规划布局、县级政府负责、整合利用资源、多方筹资建设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村卫生室建设。
(二)建设标准与资金来源
建设标准。服务人口8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8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相对独立。
科室设置。标准化村卫生室应至少设四室,即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预防保健室。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村卫生室应增设留观室,即五室分设。
资金来源。无卫生室的村卫生室建设资金由各市、县在省人民政府切块分配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优先保障安排。
(三)产权归属
政府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乡镇卫生院登记造册并在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项下分账管理。村医自建、政府补助的卫生室,产权归村医所有,县卫生局与村医签订服务协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在规定服务期限内不得终止服务。
(四)设备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