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09年6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发生一起公交车辆燃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防范,切实做好我省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包括城市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农村客车、各单位接送车等,下同)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落实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的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车辆使用单位是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各级交通、建设、公安、交警、消防、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集中一个月时间,组织一次针对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场站设施的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对车辆的安全设施要进行逐车、逐部位排查,对存在漏油、漏气、漏液和电路、管路老化等问题以及没有配备车辆救生锤和消防灭火器等安全器材的车辆,要立即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停车整改;对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场站设施装备,如油库、加气站、油罐车、供电站(所)等,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对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及场站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一定要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