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助下级支出和上解上级支出根据近三年的调剂情况等因素确定。
(五)其他支出根据除上述情况以外的支出确定。
第十条 基金预算内收支缺口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与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和上解调剂金支出预算数之间的差额。
第四章 基金预算的编报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基金预算编制工作,各司其责、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金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如实编制、录入、汇总和报送报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自行取舍和遗漏。
第五章 基金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基金预算执行,并将预算分解到县。
(一)收入预算的执行。各级经办机构要根据收入预算,编制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征缴计划和清欠计划,加强征缴。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在基金支出预算之内,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统筹项目、标准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丧葬抚恤补助等。不得随意扩大支出项目和提高标准。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不得突破预算。
第十四条 留存市、县的结余基金,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动用。确需使用时,由市级经办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报省级经办机构审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动用结余基金的,一经查实,将在下年度分配资金中加倍扣减。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转移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统筹调剂金合并由省统一使用。经省审核认定的各市预算内收支缺口,省补助90%,其余10%由当地结余基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补足。各市未完成收入预算和支出超出预算的收支缺口,由同级政府解决。
第十六条 各市上解省级统筹调剂金,仍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236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