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基金预算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县级经办机构编制本级基金预算草案,于本年9月底前上报市级经办机构。
(二)市级经办机构编制本级基金预算草案,对县级经办机构上报的基金预算草案进行初审,汇总县、市两级基金预算草案,于10月底前上报省级经办机构。
(三)省级经办机构编制本级基金预算草案,对市级经办机构上报的基金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于11月底前反馈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反馈县级经办机构,如需调整于12月底前调整预算草案。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审后重新上报省级经办机构。
(四)省级经办机构将本级和市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全省基金预算草案,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复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月底前下达执行。
第三章 基金预算的编制内容
第八条 基金收入预算的编制
基金收入预算包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包括本期实缴当年养老保险费、本年预缴以后年度养老保险费、本年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本年清理收回以前年度欠费(不含核销))、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等。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应综合考虑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费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扩面计划、稽核工作安排等因素确定。
(二)利息收入根据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余额、国债余额和国家的利率等因素确定。
(三)财政补贴收入根据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等因素确定。
(四)转移收入根据本地区参保人员近三年的流动情况并考虑个人账户余额自然增长等因素确定。
(五)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根据近三年的调剂情况等因素确定。
(六)其他收入根据除上述情况以外的收入确定。
第九条 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金支出预算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上解上级支出等。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预算根据上年的养老金支出规模、新增退休人数、死亡率、待遇调整、补发计划、养老金自然增长等因素确定。
(二)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根据上年末离退休人数、近三年平均死亡率及丧葬抚恤标准和上年遗属生活费补助支出水平、待遇调整等因素确定。
(三)转移支出根据统筹地区人员近三年的流动情况并考虑个人账户余额自然增长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