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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序号

行业(领域)

牵头单位

工作内容

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

1

煤矿

地区安监局

9、火灾事故防范。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治煤层自燃发火专项设计,制定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防治自燃发火措施,建立防灭火系统,作好自燃发火预测预报等综合防灭火工作。严格各项检测检验制度,加强矿井电气管理,严格执行汽、机油等易燃物资管理规定,严防外因火灾事故发生。

10、防止“三超”情况。企业要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重点煤矿严格执行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数的规定;小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

11、煤尘隐患管理。健全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按规定落实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和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设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设施;严格按照爆破相关规程进行作业;严格设置和维护水棚和岩粉棚;定期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

12、劳动用工管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

13、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的,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落实雪凝、冰冻、暴雨、雷电、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废弃井口要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

14、灾后复产验收情况。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停电、停产的煤矿,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有序地恢复供电、恢复供风,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护等工作。严格复产验收,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防事故发生。

15、质量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推进全区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

2009年煤矿瓦斯抽采量达到0.4969亿立方米,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抽采量达到0.3亿立方米。

地区发改局、地区经贸局、地区公安局、地区煤管局、地区国土局、地区供电局、地区气象局等

序号

行业(领域)

牵头单位

工作内容

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

1

煤矿

(建设矿井)

地区煤管局

1、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情况。按照已审批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定资源整合的主体;整合矿井工作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扎实按方案组织实施;新、改、扩建和整合技改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防止建设过程中“三超”现象,严格落实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2、矿井的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

3、瓦斯治理情况。应抽采瓦斯矿要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煤矿瓦斯抽采指标要求;突出矿井要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4、煤矿建设情况。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

5、机电管理情况。6万吨以上煤矿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6、顶板管理情况。掘进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7、水害防治情况。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承压水开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

8、加强火工品管理、火灾事故防范、煤尘隐患管理,加强自然灾害防治。

9、,严格劳动用工管理。

10、推进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

杜绝煤矿建设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地区发改局、地区经贸局、地区公安局、地区安监局、地区国土局、地区供电局、地区气象局等



序号

行业(领域)

牵头单位

工作内容

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

2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

地区乡企局

1、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2、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及火工品管理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了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3、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6、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7、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

2009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和2%以上,杜绝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发生。

地区发改局、地区安监局、地区经贸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公安局、地区供电局等



序号

行业(领域)

牵头单位

工作内容

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

2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

地区乡企局

9、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0、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1、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的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2、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的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13、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14、落实安全标准化建设各项工作要求,强化安全管理。

15、落实与煤伴生矿井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煤伴生矿井相关管理制度措施并严格抓好贯彻实施。

16、基础管理。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劳动用工管理,抓好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人员入井检身等相关制度。地下矿山要认真绘制实测图。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坚决予以关闭。

地区发改局、地区安监局、地区经贸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公安局、地区供电局等



序号

行业(领域)

牵头单位

工作内容

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

3

尾矿库(灰渣坝、矸石山)

地区安监局

1、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对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的整改情况。

2、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3、已投入生产运营但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尾矿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资料的整改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等情况;对尾矿坝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

6、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7、加强周边环境管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的尾矿库,要认真进行整改。

8、加强闭库管理。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要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取缔。

地区发改局、地区经贸局、地区国土局、地区公安局、地区乡企局、地区供电局、地区林业局、地区水利局等



序号

行业(领域)

牵头单位

工作内容

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

4

冶金有色

地区安监局

1、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设计资质,项目是否履行立项申请、审查、审批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的情况。

2、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水、油、汽等系统配置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是否落实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

3、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是否及时排放,起重和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制造企业资质、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是否达到安全规程要求。

4、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设备设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

5、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实现2009年全区冶金有色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地区发改局、地区经贸局、地区公安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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