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火灾事故防范。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治煤层自燃发火专项设计,制定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防治自燃发火措施,建立防灭火系统,作好自燃发火预测预报等综合防灭火工作。严格各项检测检验制度,加强矿井电气管理,严格执行汽、机油等易燃物资管理规定,严防外因火灾事故发生。
10、防止“三超”情况。企业要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重点煤矿严格执行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数的规定;小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
11、煤尘隐患管理。健全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按规定落实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和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设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设施;严格按照爆破相关规程进行作业;严格设置和维护水棚和岩粉棚;定期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
12、劳动用工管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
13、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的,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落实雪凝、冰冻、暴雨、雷电、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废弃井口要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
14、灾后复产验收情况。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停电、停产的煤矿,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有序地恢复供电、恢复供风,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护等工作。严格复产验收,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防事故发生。
15、质量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推进全区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