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督促检查。行署责成地区安委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地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县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和地区有关部门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进展情况书面报地区委办。
附件:毕节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内容和责任分解表
序号
| 牵头单位
| 打击和查处内容
| 责任单位
|
1
| 各相关执法主体部门
或单位
| 无证无照和证照或手续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依法查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及时整治的;虚报、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区安监局、地区发改局、地区煤管局、地区煤安局、地区公安局、地区交通局、地区建设局、地区工商局,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
|
2
| 县、市
(区)政府(管委会)
| 综合打击非法采煤(矿)、取缔非法采煤(矿)窝点;打击非法业主和涉黑势力,查处涉矿违法违纪公职人员、监管失职渎职人员;落实打击非法采煤(矿)主体责任,明确打击非法采煤(矿)部门职责,建立长效机制。
| 地区监察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公安局、地区检察分院、地区中级法院、地区司法局、地区安监局、地区乡企局、地区煤管局、地区交通局、地区公路局、地区环保局、地区林业局、地区水利局、地区农机中心、地区供电局。
|
序号
| 牵头单位
| 打击和查处内容
| 责任单位
|
3
| 地区安监局
| 1、依法查处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依法查处煤矿和非煤矿山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无证无照小煤窑非法组织生产;瞒报煤矿事故。
2、查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违章购销烟花爆竹产品;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的、。
3、查处尾矿库、灰渣坝、矸石山违规排放、处置的。
4、工矿商贸企业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
| 地区公安局、地区煤管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煤安局、地区工商局、地区质监局、地区乡企业局、地区卫生局
|
4
| 县、市
(区)政府
(管委会)
| 整合技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煤矿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2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非法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 地区安监局、地区煤管局、地区煤安局
|
5
| 地区公安局
| 查处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套牌、假牌、无牌等涉牌车辆、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打击非法生产、无证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依法查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 地区交通局、地区安监局、地区农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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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区交通局
| 查处公路超限运输和客运站售超员票、发超员车;查处非法营运、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 地区交通局、地区安监局、地区农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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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牵头单位
| 打击和查处内容
| 责任单位
|
7
| 地区建设局
|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房屋和市政建设项目;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超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活动;单位、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
| 地区安监局、地区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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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地区城管局
| 查处城市公共交通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城区、城郊结合部非法非法营运(地区城管局人员未到位,由地区建设局牵头)。
| 地区建设局、地区公安局、地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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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地区国土
资源局
| 查处对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无采矿许可、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勘查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 地区安监局、地区煤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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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地区经贸局
| 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 地区公安局、地区质监局、地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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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地区质监局
| 查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质量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和烟花爆竹。
| 地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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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威宁县人
民政府
| 查处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危及铁路安全的非法违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行为;查处旅客携带“三品”(即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等违法行为。
| 地区经贸局、地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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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地区供电局
| 查处电力行业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非法采煤(矿)窝点供电。
| 地区经贸局、地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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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地区教育局
| 查处组织学生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
| 地区安监局、地区工商局、地区公安局、地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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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地区畜牧局
| 查处渔业船舶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 地区海事局、地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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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扎实抓好全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强化源头控制,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进安全发展,以《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煤矿、道路交通、打击非法采矿等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强化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集中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治理内容
(一)综合内容:(共11条,详见附件1)。
(二)专项内容:煤矿、道路交通、打击非法采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灰渣坝、矸石山)、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水上运输、水利、电力、农机、特种设备、重大基础设施安全、地质灾害及重大隐患源、铁路等行业和领域(详见附件2)。
四、实施步骤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地关于“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细化方案,自查自纠(5月10日以前)。
1、细化方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地的安排部署,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任务,层层落实治理责任,强化治理措施,狠抓治理到位,并于5月10前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报地区安委办。
2、做好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方法和措施,广泛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3、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围绕治理内容,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地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