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76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9号)要求,地区安委办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了《毕节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毕节地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毕节地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等毕节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六日
毕节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扎实抓好全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发展的理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和执法机制,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安全与生产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开展,打击目前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守法经营,最大限度地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三、执法内容
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一)重点范围。
1、工矿商贸: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灰渣坝、矸石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电力、商业贸易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等场所和非法采煤(矿)窝点;
2、交通运输: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城市交通企业、站(场)及其基础设施;
3、人员密集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歌舞厅、茶楼、公园、旅游景点、劳动密集型企业等生产经营场所其及设施设备;
4、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
5、农林牧业:畜牧、农机、水利、林业等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及设施、设备;
6、2008年以来发生较大事故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执法内容。
对列入重点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以下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一)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三)私挖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灰渣坝、矸石山违规排放、处置的;
(五)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六)整合技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煤矿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2 号)等文件要求进行管理,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七)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及时整治的;
(九)虚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
(十)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十一)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十二)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实施步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贯穿于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结合“六个攻坚”行动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细化方案,自查自纠(5月10日以前)。
1、细化方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9号)和本方案的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5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以文件的形式上地区安委会办公室。
2、做好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灵活多样的方式,宣传以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目的、范围和重要意义,广泛发动群众,增强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参与此次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
3、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深入地自查自纠,对查出来的问题要定方案、措施、责任、时限,及时落实整改,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把隐患消除萌芽状态,把“依法治安”落到实处。
(二)全面排查整治(5月11日至9月30日)。
1、全面排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要对所辖(属)范围内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进行逐一登记建档,逐级上报。
2、依法打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从严从快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3、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打击非法采煤(矿)、非法营运的政策、法规,动员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授受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4、深入开展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抓好全面排查的同时,要在8月下旬到9月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为国庆60周年庆典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5、及时梳理整治,进行阶段总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集中整治,对影响本县、市(区)、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地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政策措施,制定遏制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治本之策,规范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及时对前一阶段和本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对策措施报地区安委办。
(三)深化执法,完善措施,巩固成果(10月1日至12月20日)。
1、深化执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开展对第一、二阶段工作进行复查的基础上,针对四季度的工作特点,加大对各种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重点查处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
2、完善制度措施。针对整个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梳理、归纳出来的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形成规范性的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长效机制。
3、建立执法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认真地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行总结,认真研究解决执法行动中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障执法效果。
4、全面总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地区有关部门对此次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开展情况,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的情况,以及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等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1月底前书面报地区安委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地区成立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张吉勇(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副组长:
吴 勇(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郭孟卓(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
苑 荣(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
阳成俊(地委委员、地委政法委书记、地区公安局局长)
王玉屏(行署副专员)
张光奇(行署副专员)
王 祺(行署副专员)
谭亚林(行署副专员)
宋丽丽(行署副专员)
成 员:
郭 凯(行署副秘书长)
李逸侬(地区安监局局长)
杜培忠(地区监察局局长)
倪小兵(地区发改局局长)
雷 浩(地区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周遵富(地区经贸局局长)
李克明(地区建设局局长)
安顺才(地区交通局局长)
张政纲(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林政毅(地区煤管局党组书记)
张世贵(地区工会副主任)
余大亮(地区教育局局长)
李绍武(地区劳动保障局局长)
邓泽亮(地区质监局局长)
周贻宏(地区供电局局长)
索绍新(地区林业局局长)
常 瑜(地区水利局局长)
阮仕君(地区乡企局局长)
李廷桥(地区工商局局长)
安 宁(地区卫生局局长)
周选明(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局局长)
吴 奕(地区农机中心副主任)
彭中华(地区海事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安委办,地区安委办主任、地区安监局局长李逸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地区安委办副主任、地区安监局副局长谢明富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协调指挥、督促检查、信息调度及工作通报等日常事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组织、督促、指导本县、市(区)、本部门、本行业扎实抓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二)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行动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是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直接责任人,要亲自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各行业、各部门认真开展执法行动。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毕节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内容和责任分解表》(见附件)的内容,对本部门、本行业的执法内容再细化、分解,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查处和严厉打击本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三)经费投入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所需经费,不断改善执法装备,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四)严厉实施打击。执法行动要切实做到“严格、及时、有效”,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各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从快地处理,要查出一批、重处一批,震慑一方、打击一片。
(五)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各类事故,特别是因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事故,要认真组织查处,严肃责任追究,坚决惩处事故背后的腐败以及失职、渎职行为,认真落实事故查处结案及报备制度、较大及以上事故诫勉谈话制度、事故现场会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案例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六)实行奖励引导。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对组织有力、措施具体、责任落实、效果明显的单位和敢抓敢管、动真碰硬、成绩突出的个人,地区将在年终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