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办事处)政府(行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职责:
(一)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规定的时间、防疫内容和免疫操作程序,做好责任村(社区)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及散养户的强制免疫、消毒、耳标佩带、建立养殖档案和免疫记录等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耳标佩戴率达到规定要求;
(二)协助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村(社区)动物疫情观察工作。发生不明原因动物死亡时,按规定及时报告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发生动物疫情时,应迅速上报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四)随时掌握所在村(社区)主要动物饲养、免疫和疫情情况,指导养殖户做好饲养管理,督促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动物防疫措施;
(五)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相关知识;
(六)完成上级畜牧兽医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存在重大动物疫情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
1、未按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防控职责不清,没有落实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
2、未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应急实施方案的;
3、未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切实开展春、秋季动物集中免疫工作的;
4、未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技术支撑体系和未按行署要求配足村级防疫员及防疫员报酬未落实的;
5、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落实不到位的;
6、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启动应急预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