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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二)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疫苗、药械等物资,督促、指导做好动物免疫、标识佩戴、档案建立等工作;

  (三)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好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及交通工具等,保证动物防疫应急物资供应;

  (四)承担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等工作;

  (五)负责疫情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预报、预警;

  (六)承担动物防疫员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七)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认真落实以检促防、以监促检各项具体措施;

  (二)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活畜禽及畜禽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三)负责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监督管理工作;

  (四)做好引种引畜管理工作,防止境外疫病传入;

  (五)指导、监督动物疫情扑灭工作,监督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

  (六)搞好行政执法证、章和标志管理,依法、依程序办理执法案件;

  (七)做好动物检疫规费收取工作,防止规费流失;

  (八)组织开展兽医执法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九)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办事处)兽医站主要职责:在上级畜牧兽医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下,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动物免疫、消毒工作,佩戴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

  (二)承担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等工作;

  (三)负责辖区疫情普查、监测、报告及扑灭工作;

  (四)经常性深入村组、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大户)开展日常防疫工作检查,督促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五)组织搞好动物疫病综合防控,积极开展畜牧技术服务;

  (六)开展村级动物防疫员业务培训和养殖技术知识宣传普及;

  (七)做好畜禽疫病防治、动物检疫及其他各项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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