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农机部门职责:
(一)负责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禁止客运和货运车辆从疫区运出畜禽及其产品;
(二)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地城镇养犬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维护疫区社会治安,查处妨碍防疫、扑疫公务的违法行为;
(三)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临时消毒检查站设立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城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地城镇流浪犬管理工作;
(二)协助工商部门规范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督促市场业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严格查处公共场所非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
第十六条 林业部门职责:
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的监管,妥善处置病死畜禽。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点选址及指导,参与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质监部门职责:
做好畜禽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职责履行情况,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纪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动物防疫专门机构和防疫员职责
第二十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
(一)提出和参与制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应急预案、防治技术规范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