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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九)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法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或规范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督促业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协助畜牧兽医部门监管动物及畜禽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资格和行为,督促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

  (三)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

  (四)配合动物防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

  (五)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和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商务(经贸)部门职责:

  (一)负责督促屠宰厂(场、点)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管理,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落实定点屠宰厂(场、点)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和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

  (三)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开展屠宰厂(场、点)动物及产品检疫工作,协助工商部门做好交易市场动物防疫制度及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协同畜牧兽医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二)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

  (三)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控制、扑灭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二)保障动物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三)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积极支持和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加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提高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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