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将动物防疫工作列为对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明确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动物防疫场所防疫监管责任人。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建立相对稳定的村级防疫员及疫情观察员队伍,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
(二)建立完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落实每个行政村、辖区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三)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任务,应免动物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到100%,动物产地、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四)负责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并纳入乡(镇、办事处)年度工作重要内容;
(五)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疫情防控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注射、物资调运、疫情排查、防疫宣传及补偿等工作。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在行署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全面做好辖区内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督促、指导专业机构做好本地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三)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负责兽医医政、药政和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及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五)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划定疫点和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及其他同群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七)开展动物防疫人员培训,做好动物防疫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动物防疫队伍素质和动物防疫工作水平;
(八)组织开展动物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