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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第二条 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是指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兽医诊疗服务人员、畜禽养殖、运销及畜产品加工经营从业人员等履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和不履行应尽职责而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隐患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动物防疫工作包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情报告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措施等。

  第四条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兽医诊疗等场所负责人为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畜禽饲养、运销、屠宰和畜产品加工、经营等场所的法人或业主为场所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规章、政策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有效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成立疫情应急队伍,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检验检测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防疫和检疫、监督等工作条件。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保障防疫检疫人员稳定。加强村兽医室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防疫员待遇;

  (四)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和免疫标识制度,确保免疫密度和动物标识佩戴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五)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地方防治经费,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宣传普及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法律知识和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增强全民动物防疫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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