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78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保障全区生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经行署研究,现将《毕节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要逐级建立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务必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所属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并认真建立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
二、要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要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畜牧兽医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畜牧兽医、工商、商务、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抓好各项目标责任的落实。
三、要强化目标责任督促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加强目标责任过程考核管理,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行署将于年内就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动物疫情发生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九年五月七日
毕节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障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