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和《贵州省矿产品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规定的标准计征。
计算方式为:应征补偿费额=应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补偿费费率为1%。
4、地方教育附加费:按增值税的1%征收。
5、速生丰产坑木林基地发展专项资金:根据《
森林法》第
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的规定,对使用坑木的煤矿收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粉煤每吨2元,块煤每吨3元,焦煤每吨3元。
(三)对其他涉及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地方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征收。
(四)如果国家和省对煤炭产品相关税收、规费征收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煤炭产品税收、规费征收方式
(一)增值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等分别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煤炭生产、加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征收,也可以委托税务机关或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三)速生丰产坑木林基地发展专项资金由林业部门依法征收,也可以委托税务机关或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四)其余规费除规定由企业自提的以外,由征收部门委托税务机关代征或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
(五)未经税务机关、国土资源、林业、财政等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煤炭税费的征收活动。
(六)税务机关或各县、市(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土资源管理、林业等部门委托代征收相关规费的,可以向委托机关收取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具体比例由委托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四、煤炭产品税收、规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