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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2、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贵州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按2.5元/吨征收。

  3、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增值税为征税基础,依率计征。

  4、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率计征。

  5、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率计征。

  6、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按增值税款的3%征收。

  (二)规费种类和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对我区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征收的主要规费及标准如下:

  1、排污费: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51号文件)的规定,按每吨原煤1.2元计提。

  对于排污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经县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根据排污量削减程度,相应核定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于单井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上(含30万吨/年)的煤矿,另按国家环保局和省环保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煤矿企业所建洗煤厂或焦化厂的排污费标准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2、水土保持费:按照《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采矿、采石(山砂)、取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工程实际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征收;持续生产经营活动不断造成水土流失的,除按照工程实际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征收外,并按照矿产品销售总额(自备矿山的,根据实际采挖量,按照同类、同品位矿产品销售平均价格核定销售总额)的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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