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毕署发〔2009〕7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煤炭产品税收、规费征收管理,加快煤炭资源开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03〕5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全省主要产煤区煤炭税费征管协税护税机制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能源产业和我区支柱产业之一,为我区财政提供了大量税收,已成为我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煤炭行业产品税收和规费的征收管理,是煤炭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保障,也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和法定义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全省主要产煤区煤炭税费征管协税护税机制的意见》,建立起由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多方联动、齐抓共管、信息共享的煤炭行业税费征管协税护税机制,成立由政府(管委会)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地税、国税、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煤炭管理、国土、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煤炭行业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和联系协调,建立各部门间的协作管理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通报煤炭企业的生产、销售及涉税信息。
二、煤炭产品税收、规费的种类和标准
(一)税收种类和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对我区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征收的主要税种及标准如下:
1、增值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煤炭产品销售额依率计征。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为17%。